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外界關注融資租賃公司的資金流入房市、成打炒房破口。金管會已發函銀行公會,要求銀行對融資租賃公司徵授信的四點規範。
立委日前關注,金管會以銀行法第七十二條之二規範銀行不動產放款集中度,但國內三大融資公司有資金來自公股或民營銀行,卻成立投資公司再轉融資給建商,成為銀行法第七十二條之二規範及央行信用管制破口。
金管會主委彭金隆先前表示有掌握,金管會在十二月十三日發函給銀行公會,就租賃公司的資金來自於金融機構借款所涉問題,提出四點規範要求銀行遵循。首先,銀行對融資租賃公司的授信,應實際做好徵授信審核,了解客戶的營運模式、業務種類,並評估資金用途及授信額度的合理性,銀行也應定期追蹤資金實際用途與原申貸用途是否相符。
其次,銀行對融資租賃公司的授信,資金用途如為融資租賃公司對不動產業的資金融通,銀行應了解相關風險控管機制,在徵授信資料中揭露,並要求融資租賃公司辦理該資金融通時,應遵循「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相關條件、額度限制與其他控管措施。
第三,金管會已要求銀行自行訂定免計入銀行法第七十二條之二限額項目納入銀行整體不動產內部風險控管的放款總量管制,對融資租賃公司放款資金用途如屬對不動產業的資金融通,應併計入上述放款總量管制,且銀行不得因此提高總量限額。
第四,銀行對融資租賃公司的其他授信,應要求融資租賃公司切結或承諾資金不得流用至不動產業相關資金融通,並約定如發現違反切結或承諾時的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