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毛莉/屏東報導
屏東市豐榮里長邱國江涉嫌透過樁腳,以每人兩百元代價協助郭台銘連署參選總統;最高法院認邱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判刑一年兩月、褫奪公權三年,併科罰金一百二十萬元,緩刑三年,但須支付國庫五十萬元,全案定讞。
判決書指出,邱國江為使被連署人郭台銘、賴佩霞能順利達連署門檻,去年九、十月間,涉嫌透過吳姓樁腳,找蔡姓等選民連署,並支付每人兩百元的報酬。
法院審理時,邱國江的律師表示,邱因擔任里長受議長周典論諸多協助,自掏腰包協助議長蒐集連署書,屬於偶發性犯罪,且邱畢業於國防學院研究所,僅因一時失慮犯下該案。
律師表示,邱國江於檢方偵查時坦承全部犯行,且被褫奪公權後不得領取軍人月退俸,也無法擔任里長,身心及經濟上均已受到懲罰,故願意繳付公益金十萬元作為緩刑條件;吳姓樁腳也坦承全部犯行並請求緩刑機會。
一審屏東地院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中對連署人期約賄賂使其為特定被連署人連署罪,判處邱國江一年二月徒刑、褫奪公權三年,併科罰金一百二十萬元,緩刑三年,條件是須支付國庫五十萬元、接受法治教育三場次。
吳也被依同法條判刑一年、褫奪公權兩年,併科罰金一百萬元,緩刑三年,條件是須支付國庫十二萬元、接受法治教育三場。
全案僅邱國江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維持一審判決結果,由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