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盜領銀行1.4億 二審4年定讞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吳姓會計師於民國一0三年十一月間,受英屬維京群島商法斯格勒有限公司公司委任,擔任台灣分公司之經理人,受指派處理台灣分公司的解散清算程序,但他卻擅自以公司兆豐銀行帳戶存摺辦理掛失、補發等手法,盜領一億四千六百三十餘萬元。一審被依詐欺銀行等罪判合併執行四年徒刑,全案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十七日宣判維持原審判決,全案僅涉犯銀行法部分可上訴,其他詐欺取財罪及業務侵占罪則判刑定讞。

吳男在民國一0七年十二月間,未得法斯格勒公司授權,擅自對公司兆豐銀行帳戶大動手腳,先以辦理掛失、補發存摺手續及更換通提密碼、提高代付額度後,再肆無忌憚地盜蓋公司大小章,偽造「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到兆豐銀行櫃台成功提領新台幣一億四千六百三十萬元。另外,他還涉嫌詐騙一家公司張姓女負責人美金十四萬四千元,並侵占業務上持有的另一家公司的四萬九千二百元款項。

台北地院審理時,吳品昇否認犯行,但法官未採信其辯詞,依銀行法的詐欺銀行罪判刑三年四月、詐欺取財罪判刑一年及業務侵占罪判刑七月,合併執行四年徒刑,且裁定未扣案犯罪所得一億四千八百九十一萬元應發還被害人或沒收。隨後檢方、吳品昇均上訴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