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高利存款吸金再轉房貸 金管會示警

記者王超群∕台北報導

銀行法第七十二條之二是國銀不動產放款的「天條」,依照規定,國銀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總額(分子),不得超過存款總餘額及金融債券發售額(分母)的三成。有銀行為了擴大存款餘額,向企業祭出高利定存,吸收資金後再轉為房貸授信。對此,金管會十八日表示,銀行如果以短期負債來籌措資金,必須注意流動性相關的風險控管。

新青安申貸戶湧入台灣房貸市場,多家國銀擔憂房貸餘額觸及銀行法第七十二條之二規定,也就是銀行房貸與土建融放款總額,不得超過銀行存款及金融債發行合計三成上限。

因此,這幾個月來,不僅銀行核貸的速度變慢,且為滿足自住首購民眾的房貸需求,還祭出高利率吸引企業定存,希望擴大七十二條之二在存款總餘額及金融債券發售額,以便讓不動產放款符合銀行法第七十二條之二的規定。

不過,銀行此舉是否引發相關風險,也令外界關注。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侯立洋表示,銀行的主要業務,就是要吸收大眾存款,提供資金仲介,為了持續業務動能,部分銀行依照業務規模以及資產負債的結構等因素綜合考量,給予存款戶比較優惠的利率條件,且如果在符合銀行的內外部流動性風險控管規範之下,也是屬於銀行業務自主經營的範疇。

侯立洋也表示,根據金管會掌握,雖然銀行提供高利定存吸收企業存款,但統計本國銀行存款的總餘額,在今年的一月到十月之間,月增率都是微幅的成長,大概介於百分之零點一七到百分之一點一之間,看起來差異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