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擊斃毒販遭求償 海巡署免賠確定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涉嫌販毒而遭通緝的洪姓男子,五年前遭海巡署及台中市警方追捕,洪男開槍拒捕並射傷員警,海巡署胡姓員警開槍將他擊斃。家屬事後向海巡署請求國家賠償。一、二審認定員警開槍未違法,判決家屬敗訴,最高法院十四日駁回上訴,家屬求償敗訴確定。
 台中市霧峰警分局與海巡署員警於民國一0四年三月三十日,前往新竹縣竹北市的住家查緝洪男,但洪男跳樓後駕車脫逃,並持霰彈槍攻擊員警,開車衝撞偵防車,致員警中彈受傷,胡姓員警見狀朝洪男車輪開槍。
 洪男家屬認為,胡姓員警從洪的背後開槍,違規使用槍械,致洪男送醫不治,向海巡署請求應給付醫療費、喪葬費、扶養費、精神慰撫金等共六百八十萬元的國家賠償。
 海巡署答辯指出,洪男涉嫌製造、販賣毒品、非法持有槍械被通緝在案,當時他持槍攻擊員警、開車衝撞警車,造成員警中彈,胡員開槍反擊洪男車輪,不慎擊中洪男,胡員合法使用槍械,沒有故意過失行為。
 法院認為,胡員朝車輪開槍是為完成搜捕任務,避免自己與同仁的人身安全受危害,已盡注意義務,沒有違反器械使用條例等,一、二審均判決海巡署免賠,最高法院昨日駁回上訴,全案免賠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