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Skip to sidebar Skip to footer

改造槍彈 判刑六年二月併罰九萬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王姓男子於一0五年六月間,透過網路購買玩具槍相關零件後,於住處自行DIY改造金屬撞針及土造槍管,製造具殺傷力一支改造散彈槍和兩支改造手槍,並持有子彈數枚。同年遭警方查獲法辦,案經台南地院審理,認王觸犯非法製造槍枝及持有子彈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二月,併科九萬元罰金。
 一0四前八月間,王男於一不明男子處收受制式子彈三顆,隔年六月間竟自行透過網路購買模型槍、槍機、撞針、槍管等,並購買底火、裝飾彈等用以製作子彈。王嫌憑藉自學,於南市住處自行利用工具測量、打磨、壓制槍管膛線,並將火藥填充於子彈等方式,改造散彈長槍、手槍兩把及相應子彈等。
 南市警方循線掌握王嫌犯案證據,一0五年八月十七日持搜索票至王男住處,當場查扣改造槍彈等,王嫌落網後坦承犯行,訊後被警方依槍砲罪嫌法辦。王嫌經起訴後全案送交台南地院審理,法管審酌王嫌未經許可,任意持有、製造具殺傷力槍枝、子彈,客觀上對於社會秩序及一般大眾生命安全具有潛在威脅及危險性。
 且考量王嫌前因施用毒品、竊盜等案件,五年內再犯刑章,依法加重最低本刑。王嫌辯護人強調,王嫌製造槍枝、子彈僅為自保之用,數量有限,且未曾實施任何犯行,對社會所生危害屬較為輕微。然而法官衡量王嫌製造之槍枝、子彈數量非少,且槍枝、子彈之危險性、殺傷性甚高,考量王犯後坦承犯行態度等一切情狀,依法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二月,併科罰金九萬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