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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中毆打室友 男判四月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孫姓男子於台南監獄服刑期間,在舍房內朝室友臉上抖動臀部猥褻,引發室友不滿,兩人發生爭執並爆發衝突,孫遂出拳毆打室友。事後孫遭控傷害及強制猥褻,被依傷害判處四月徒刑,猥褻部分因無身體接觸獲判無罪。檢方不服上訴二審,遭駁回維持原判。
一0七年一月廿六日上午七時許,被害受刑人半躺在舍房地板,頭頸部靠在下舖床沿,孫男則在右側坐在同一下舖,兩人與同舍受刑人交談時,孫突然將右腳跨過被害人,雙腳立於被害人身體兩側,以跨下正對其臉部,隨著迅速抖動臀部兩下,發生時間不過短短三秒。
被害人不滿孫的不雅動作,憤而起身與孫發生口角爭執,根據監舍畫面,兩人爭吵一陣,孫接連出拳毆打被害人臉部三下,造成對方左眉一公分撕裂傷、下眼眶瘀青。室友見狀立即將兩人分開到舍房兩側,事後孫男也被檢察官依傷害及強制猥褻罪嫌提起公訴,一審判決強制猥褻部分無罪,傷害罪徒刑四月,檢察官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檢察官指出,孫當時模仿以下體插入對方嘴巴的動作,顯已達妨害被害人性意思決定自由。然而高分院法官勘驗監舍畫面,認客觀上孫男所為僅是跨過被害人,以臀部朝對方迅速晃動二下,二人身體沒有接觸,判處強制猥褻罪無罪,駁回上訴。判刑維持一審原判,傷害罪確定不得再上訴,強制猥褻罪部分可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