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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宣告車手強制工作 發回更審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楊姓男子三年前因被控擔任詐騙集團車手,台中高分院依想像競合從一重論以加重詐欺罪判刑二年九月;由於大法庭日前作出統一見解,裁定事實審法院若認為有必要性,且符合比例原則,可宣告被告強制工作,審理楊案的最高法院二十四日依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台中高分院更審。
台中楊姓車手觸犯五件加重詐欺罪,台中高分院去年三月將他判刑二年九月,但認為輕罪的保案處分已被重罪吸收,未宣告強制工作。
類似案件的車手涉犯刑法、組織犯罪條例,依想像競合從一重論以加重詐欺罪,是否仍適用組織犯罪強制工作三年規定,在法界爭議許久,最高法院也出現不同見解;最高檢察署日前聲請提案大法庭獲准。
大法庭開庭後於十三日作出裁定,做出合憲性的解釋,認為若法院認定個案有預防矯治社會危險之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得一併宣告刑前強制工作。
此項統一見解對於往後類似案例具有拘束力。承審楊姓車手案的最高法院刑二庭,隨即依大法庭統一見解的裁定結果,撤銷原判決發回台中高分院更審,將由更一審審酌並認定宣告,楊男是否有強制工作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