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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扶天地>臉書分享妨害名譽貼文 恐涉刑責


 小朱以一萬五千元向阿虎購買一支手機,然因近期尚須繳交牌照稅,遂向阿虎商討延後兩個月付款,不料,兩個月後小朱並未如期付款,阿虎到小朱家催討價金;途中阿虎恰巧碰上維尼,維尼向阿虎表示剛剛已去過小朱家,但人不在,並表示小朱亦積欠自己五千元,兩人批評小朱不該到處欠錢,並認為他經常不守信用,不準時還錢。兩人各自回家後,阿虎遂在臉書上公開貼文指述「小朱是詐騙集團,到處騙朋友錢,請大家注意不要被騙了。」維尼看見阿虎上述貼文後,也在自己的臉書上「分享」貼文,小明看到阿虎的貼文後就隨手「按讚」。事後小朱得知此事非常生氣,自己並非惡意欠款,只是忘記清償日期才未如期還款,小朱揚言欲對阿虎、維尼與小明提出誹謗告訴,然而,阿虎等人會構成犯罪嗎?
 刑法第三百一十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由於小朱並非詐騙集團,更無到處向朋友騙錢之事,阿虎明知此事,然為宣洩情緒,遂於不特定多數人均可共見共聞之臉書動態上公開貼文,足以毀損小朱名譽之文字,應涉犯同條第二項之加重誹謗罪。維尼明知小朱僅為遲延付款,仍於臉書「分享」阿虎貼文內容,依照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0四年度上易字第二八九號刑事判決之見解:「分享」係散布該貼文內容以供網路上之不特定多數人可以共見共聞,自屬將該貼文內容散布於眾,故維尼分享阿虎貼文內容,使臉書上不特定多數人均可看見阿虎之貼文內容,亦應涉犯加重誹謗罪。
 小明雖然對於阿虎貼文內容「按讚」,使阿虎貼文內容轉為小明的臉書動態,進而使得小明之好友均得共見共聞阿虎之貼文內容,而有散布之情形,然司法實務對於按讚行為有認定為使用習慣,相當於已看過之意思,難認有破壞他人名譽之犯意,因此應不構成加重誹謗罪。事實上按讚之原因不一而足,或因贊同他人發表之部分內容或全部內容,或係對於他人表示支持或關心,或僅係自己已閱讀該文章而欲以表情做為回復,甚至並無具體之原因,未必以能理解所按讚內容之全部內容或來龍去脈為前提,除非有對貼文內容加以附合之留言或行為,否則單純以按讚之行為恐難據以認定有破壞他人名譽之犯意存在,因此,小明「按讚」之行為難謂有涉犯加重誹謗罪。 (作者/法扶基金會嘉義分會長林德昇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