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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都更 祭最高50%容積獎勵

 記者吳瀛洲/新北報導
 配合中央一月修正公布「都市更新條例」,新北市府訂定「新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十八日於市政會議中通過,明確畫分中央、地方容積獎勵項目,累計最高獎勵上限百分之五十;申請人可自由選擇,向中央申請容積獎勵百分之五十,或向中央申請百分之三十,另向地方政府申請百分之二十。
 市府都更處指出,辦法中增加空間退縮、基地內留設人行通路、街角廣場等項目的選項,如果留設人行步道、基地周邊退縮或縮小建蔽率等,分別可獲得百分之八到百分之十五不等的容積獎勵。
 另捐贈都更基金、開闢街角廣場、留設公眾通行通道,可依據公式計算或實設面積,爭取不同額度的容積獎勵,若基地內有合法四、五層樓建築物及基準容積率限縮等,分別可獲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不等的容積獎勵。
 城鄉局長黃一平表示,新修訂辦法後續循程序發布即可上路實施,成為全國最先完成都更配套的縣市,未來申請人可依需求有更多元的選擇權力,因地制宜更符合新北都更需求。
 黃一平表示,新訂辦法不僅延續新北獎勵明確化的精神,也兼顧對於都市環境的貢獻、公共設施服務水準的提升及有助於都市更新的實施整合等,因此除中央的獎勵項目外,新北也提供更多獎勵項目選擇。
 都更處指出,過去容積獎勵項目不夠明確,常在審議時被扣除,一般獲得容積獎勵約百分之三十到百分之四十,而新辦法通過後,只要對公眾有貢獻就能獲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