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台塑公司位在越南的河靜鋼鐵廠,四年前發生汙染事件,七千多名越南民眾委託環保團體,跨海在台提出民事求償訴訟。台北地院審理認為本案無管轄權,裁定程序駁回。環團不服提出抗告,台灣高等法院認同前審理由,再度駁回環團請求。
環保團體去年六月指出,台塑集團的越南鋼鐵廠於民國一0五年四月間發生廢水外流的汙染事件,造成越南中部發生魚群大量死亡,越南官方調查認為是台塑鋼鐵廠造成的,要求台塑賠償。
環團為汙染案的七千八百多名越南受害者,到台北地院提起民事訴訟,向台塑集團等公司共同投資的越南河靜鋼鐵公司全體董事共二十四名被告,求償新台幣一點四億多元,並要求去除汙染。
北院審理後,認為受害者均為越南籍,且侵權行為地在越南,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由侵權行為地的越南法院管轄,難認我國法院有國際管轄權;且越南法院是外國法院,北院無法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移送裁定,因此裁定駁回訴訟。
環團認為在越南法院起訴,可能無法獲得滿意的結果,認為應在台灣起訴,因此向高院提出抗告。
高院審理後,認同北院見解,認為我國無管轄權,因此裁定駁回環團的抗告,本案仍無法在台進行實質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