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樓震倒 租屋損失得請求賠償

 歸仁區李先生問:我二十餘年前向建設公司購買大樓的一間房屋,該大樓因地震倒塌,後來發現建商等人蓋房屋時有違反建築法規定的事實,致樓柱箍筋瞬間迸開、主筋嚴重挫曲、混凝土爆裂崩落、鋼筋裸露、各騎樓柱扭曲變形,最後竟造成整棟大樓傾斜,無法繼續居住,須拆除重建,區分所有權人的財產受到嚴重損害。我等八戶於地震後被迫遷出,另行租屋居住,重建期間的租金也要自己付錢,請問我們住戶可以請求另行租屋居住的損害賠償嗎?
 答:損害賠償的原則是回復原狀,至於金錢賠償則為例外,而大樓倒塌房屋已經毀損不能回復原狀,被害人李先生只能請求以金錢賠償其損害。關於賠償金額,被害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被害人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至於李先生等八戶是否已請求以金錢賠償其損害,所受損害即已獲填補,李先生請求大樓拆除重建期間另行租屋居住所支出的租金本息,是否有法律上的依據,在實務上可能會有不同看法。
 在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揭示,人人有權享受其本人及家屬所需的適當生活程度,包括適當的住所,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步驟確保此種權利的實現,此為基本人權,國家負此義務,司法審判機關於解釋法律適用法律之際,亦應本此意旨為符合該基本人權精神的解釋。
 因此,若住居場所遭毀壞,致無法滿足其適足住房權者,須另尋適當場所而支出的費用,於適當範圍內,亦應為被害人可以請求回復應有狀態的範圍,被害人可以請求另外租屋所生的費用。 (作者/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林瑞成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