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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死人賠370萬判3月太輕 改判6月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陳姓男子開車搶快突然偏右駛入慢車道欲超車,致劉姓機車騎士閃避不及,人車倒地,送醫仍傷重不治。法官以陳男付三百七十萬元給劉妻和解,判他三個月,但檢察官認為刑度與罪責輕重失衡,提起上訴。二審認為有道理,改判陳男六個月,可易科罰金。全案確定。
 陳男一年多前開車沿台南市東區東門路二段快車道由西往東方向行駛,為了超車突然向右闖進慢車道,劉姓機車騎士閃避不及,人車倒地,頭部撞擊停放在停車格內轎車左側輪胎,因傷重不治。車禍案件經送台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鑑定結果,認陳男駕駛轎車,跨越兩車道且占用機慢車優先道行駛,未保持安全間隔,為肇事原因。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認為,陳男實應負完全的過失責任,且罪證明確,雖然陳男有賠償劉妻並和解,但被害人父母對賠償金額認知差距過大,雙方談不攏,陳男仍未與死者父母親和解,最後,雙方決定由法院來判給。後來,車禍民事求償部分,扣除死者父母已領取的保險金,二審判另給劉父二百零七萬元,及判給劉母一百十三萬元確定,陳男也依判決給付賠償金額。合議庭考量陳男犯後盡力彌補被害人家屬損害,並當庭向劉妻及其父母致歉,已見悔意,法官雖同意檢察官的上訴,撤銷改判較重,但刑度仍在六個月可易科罰金的範圍,讓陳男不用入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