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台南市前議長李全教涉議長賄選被判刑確定,並入監服刑,李在牢裡委由律師提起聲請再審,遭台南高分院以所提證據,無法影響法院對其犯行的認定,認為再審無理由,駁回聲請。
二0一四年九月十一日,當時李全教與羅進生、卓華民及吳春成對當選議員谷暮.哈就行求賄選,李以「企業家贊助」、「搓退另一候選人,形成同額競選」條件,要谷暮.哈就議長票支持李,但被拒絕。此案長達六年訴訟,歷審都判李有罪,最後,李被判刑九個月,褫奪公權三年確定,於二0二0年二月四日報到執行。
李全教認為法院是違法判決,他一邊服刑,一邊委由律師聲請再審,並提出數個自認為「足生影響於判決的重要證據漏未斟酌」的證據,包括有通聯紀錄證明李和順要吳春成去拜託谷暮.哈就支持李全教一事,李全教事先並不知情;另外,國民黨已推派伍宗康登記為原住民市議員候選人,跟谷暮.哈就同一選區,且已登記截止,國黨根本無法撤回對伍宗康的推薦,所以李全教即無可能以「同額競選」等語行賄谷暮.哈就等等。
最後,台南高分院仍認為李全教所提的相關證據不夠,不足以開啟再審程序,予以駁回,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