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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勞基法罰6萬提告 印刷廠敗訴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台南市一家小印刷廠僱工卻未依勞基法,包括發放月薪以實際出勤日計算,卻未給付休息日及例假日工資,做滿一年後離職,老闆也未給付七天應休未休工資。離職員工檢舉,老闆被罰六萬元很不甘心,告上法院猛批苛政,卻仍敗訴。
被罰的蔡姓老闆說,他的印刷廠才三名員工,勞工局一口氣就罰他六萬元,根本無力負擔罰款。
許男二0一七年九月來應徵時,約定薪資兩萬三千元,第一個月因不完整上班日,與其協商薪資九千兩百元。二0一八年三月薪資表中將加班費挪移到津貼,實際上為加班津貼,因加班費計算有誤,許男未曾反映,卻直接向勞工局檢舉,顯是挾怨報復,他抱怨政府這種罰法不符比例原則,簡直是「苛政猛於虎」。至於許男做滿一年離職,七天特別休假計算未休工資,公司有通知許男卻未回公司領取,寄信也被退件。
勞工局說,調查發現資方確實未給付休息日及例假日工資;勞方做滿一年後,資方也未給付七天應休未休工資;勞檢更發現當事人加班費計載不實,去年二月依勞基法規定,各處法定罰鍰最低額兩萬元,共處以罰鍰六萬元。
台南地院認為,勞基法已刪除試用期規定,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試用期間,然該期間勞工仍受勞基法的保障,勞工局以蔡違反勞基法裁罰六萬元,於法並無違誤,也無違比例原則。至於蔡姓老闆稱僅三名員工的微小企業,無力負擔罰款,法官除了建議申請分期償還,也在判決交代期待立法機關能體恤民情,更細緻的立法,給予微小企業先予輔導後仍不遵行始裁罰或較輕且妥適的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