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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售違禁品 矯正學校教導員起訴
記者陳雯萍/高雄報導
高雄地檢署偵辦法務部矯正署明陽中學黃姓教導員與林姓警衛隊管理員等二人,涉嫌提供違禁品予學生,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一案,全案偵查終結,檢察官認定被告二人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均提起公訴,因二人於偵查中自白犯行,檢察官建請法院減輕其刑並量處適當刑責;二人同時分別經法院裁定以十五萬元、十萬元交保。
檢調指出,黃、林姓被告二人均明知香菸、乳清高蛋白粉、青春痘藥膏及色情刊物等係違禁品,但二人為討好學生及管理學生秩序的便利,竟利用教導員及管理員進入學校戒護區免經檢查的漏洞,自一0六年間起至一0九年二月間止,或自行購買、或受該校學生所託代為購買、或收受學生親屬購買之物代為轉交等方式,陸續將上該違標品夾帶入校,藏匿在與學生事先約定隱匿處所,任由學生取用。
其中黃姓被告總共圖利學生四人獲得五萬八千七百元之不法利益,林姓被告則圖利學生四人獲得六十二萬一千七百元之不法利益。
該案由明陽中學於今年三月二日在黃姓被告所保管的庫房中,查獲未開封香菸三十六包、已分裝香菸六十支等違禁品及打火機、滅煙器三支,經該校政風室通報廉政署南調組,報請高雄地檢署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