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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思琪翻版 補習班狼師重判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台南市一家補習班的方姓負責人,六年前對十三歲的國一少女佯稱,「等妳滿十八歲就娶妳」,騙取她的信任後交往,三年間發生二百五十九次性關係。一審依與未成年人性交罪判刑九年六月,二審改判八年六,最高法院二日駁回上訴,方男判刑八年半定讞。
法院認定,方男(三十三歲)每週性侵少女三至四次,依其年齡區分,認定方男涉犯對未滿十四歲女子性交罪一百一十六次,各判刑三年六月;對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女子性交罪一百四十三罪,各判刑八月,累加總刑期五百零一年,合併應執行八年六年。
判決指出,在台南市經營補習班的方男,身兼數學、理化、英文教師,被害人於民國一0一年就讀國小五年級時,在方男的補習班上課,一直補習到國中三年級為止。
被害三女國一時情竇初開,對方男相當崇拜、充滿幻想。方男獲知後於一0三年一月間向她告白,表示等到她「滿十八歲時就會與她結婚」,少女因此同意交往。
方男從此利用每週一至五晚上五時至九時、或週六加課的補習機會,與少女到三樓的房間或地下室發生性關係,這段關係持續到一0五年底。
少女升上高中後心智逐漸成熟,表示不再與方男往來。方男卻散布對她不實的消息,指她在網路結交壞朋友、行為異常,以致課業成績下滑。少女不勝其擾,向母親說出曾與方男發生性關係,並決定報警。
法院指出,方男長期為少女課輔,深獲她與家長的信任,竟利用年幼少女對愛情的憧憬嚮往與對老師信賴、崇拜,及對性自主能力、判斷能力未臻成熟之際,與少女交往並多次性交,嚴重影響少女身心發展,惡性非輕,判刑八年半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