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為使選舉罷免制度與時俱進,內政部四日部務會報通過兩項選罷法修法,共翻修一百一十二條條文,包括新增選舉、罷免賭博罪,最高可處五年以下徒刑,並禁止境外勢力刊播廣告等規定,強化防杜黑金、境外勢力介入選舉罷免,健全競選活動規範。
因現行刑法針對經營選舉賭盤或參與賭博的刑度甚低,這次修法增列選舉、罷免賭博罪,修法後,經營選舉賭盤最高可處五年以下徒刑,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參與賭博也可處六月以下徒刑、拘役或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為使政黨妥慎推薦候選人,這次修法新增規定,已獲政黨提名的參選人,若對具候選人資格者,期約賄賂放棄競選,即所謂的「搓圓仔湯」,一旦經判決確定,其推薦的政黨也將受連坐處罰,依選舉種類判刑確定人數處五十萬至五千萬元罰鍰。
內政部指出,選舉罷免期間散播假訊息,將嚴重影響選舉罷免結果及投票人投票意向,這次修法參酌美國「誠實政治廣告法草案」規範,強化選舉罷免廣告實名制。
規定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在競選罷免活動期間刊播的廣告,應一併載明刊播者、出資者及其他資訊,並授權中選會訂定媒體刊播廣告應遵行事項,及留存刊播紀錄應遵行事項等辦法。
修正草案也規定禁止境外資金刊播選舉罷免廣告,及在競選罷免一定期間,候選人等利害關係人針對不實廣告得申請「緊急限制刊播令」等,遏止選舉歪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