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走廊 〉勿將金融帳戶手機門號給他人 會變成犯罪工具

 歸仁區王小姐問:我兒子在外縣市唸大學,最近有警察來家裏找我兒子,說他涉及詐欺案件,要他到警局說明。我問兒子,他自己也搞不清楚,到了警局才知道有詐欺集團的人用我兒子申辦的手機打電話詐騙,被害人把錢匯進了我兒子的帳戶內。因為我兒子前一陣子缺零用錢,就到通信行辦了幾支手機門號,連同幾個已經不再使用的銀行帳戶,一起賣給了不認識的人,也不知道怎麼會到了詐欺集團的手上,用來詐騙。但我兒子又不是打電話詐騙的人,應該找出真正的犯罪人才對啊,怎麼能找我兒子呢?

 答:申辦銀行帳戶與行動電話門號,在台灣是一件非常容易的事情,沒有什麼限制,絕大多數的人只要有需要,均可持個人的證件辦理,沒有向他人購買的必要。除非這個人有不欲人知或犯罪的不
法意圖,為了避免他人發覺或員警查獲,才會使用他人的帳戶與行動電話門號,以掩飾自己的金錢流向與行蹤。
 賣銀行帳戶與行動電話門號供犯罪人使用的人,雖然實際上沒有參與犯罪行為的實施,但確實給予犯罪人提供了助力,使得犯罪及損害發生。除了使得無辜民眾受害外,也造成警方犯罪偵查的困難,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因此,在刑法上認定為幫助犯,亦應予以處罰,出售帳戶、電話的財產所得,也會被認為是犯罪所得宣告沒收。
 司法實務上最常見的案例,就是詐欺及恐嚇取財。如果帳戶和電話被詐欺集團使用,詐欺集團可能成立,詐欺或加重詐欺罪,提供帳戶或電話的人則可能成立幫助詐欺罪。如果被擄鴿勒贖集團使用,擄鴿勒贖集團可能成立恐嚇取財罪,提供帳戶、電話的人,則可能成立幫助恐嚇取財罪,刑責不輕。以上所述還是輕微的,若取得帳戶或電話的人,拿去從事販賣毒品、擄人勒贖等重罪,提供帳戶、電話人的刑責恐怕就更加嚴重了。
(作者/台南地方法院法官蔡直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