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Skip to sidebar Skip to footer

醉遭閨密男友硬上 女驗DNA揪狼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一名黃姓男子於去年九月間,前往李姓女友位於北區租屋處聚會飲酒聊天,竟趁女友的閨密酒醉不備,伺機親吻、摸胸,不顧對方拒絕硬上得逞。女閨密清醒後隨即報警,在警方陪同下至醫院採證、驗傷。黃堅決否認性交,然而生物跡證鐵證如山,案經台南地院審理依乘機性交罪罪嫌,判黃三年六月。
 一0八年九月廿九日,黃男等人於李女北區租屋處飲酒聚會,女友的閨密因不勝酒力躺臥沙發上休息,未料黃男竟趁李女不在場時,伺機親吻其嘴巴並摸胸等,受害的李女閨密事後描述當時隱約間見到黃男,隱約間陰道感到有異物進入,雖有抗拒舉動並呼喊李女綽號求救等,卻難阻黃獸行。
 受害女子直至清醒後起床發現有東西流到內褲上,對李女表示「妳男朋友好像對我做了不好的事情」,立刻坐車到派出所報案,並至醫院採證、驗傷。
 黃男到案坦承當晚與女友及其閨蜜等飲酒後,有親吻對方嘴巴及胸部,但堅決否認有與女友閨密性交,同時也指稱女友閨密當晚有起來嘔吐並與其女友交談,應屬於清醒狀態。然而針對女方內褲及陰部內採到其精子細胞DNA之跡證,黃辯稱當日與女友在租屋處房間、客廳有發生性行為,有可能滴出來沒擦掉等語,不知細胞為何會出現在對方身上。
 合議庭指出,李女既約男友到家中作客,理論上會維持環境,不至於讓精液等物可以「隨手可得」,且量大足以在閨密的內褲及陰道深處採證,不予採信。認黃男為滿足一己性慾,利用女方酒醉後嗜睡而不能抗拒之際,趁機為猥褻或性交行為,兼衡黃有酒後駕車前科及其家庭及經濟情況,犯後仍避重就輕矢口否認犯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三年六月徒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