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誘性侵3學童 重判9年10月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張姓男子多次進出校園,被控連續利用零食、手機遊戲當誘餌侵害三名學童,台南地方法院依強制性交、猥褻等五罪,採一罪一罰,將他重判九年十個月,可上訴。
 張姓男子犯案時間,集中於二0一七年一月至二0一九年六月間,長達兩年,被害學童有國小四、五、六年級三名學生,其中有一名男學童從小二就曾經在國小健康中心旁之男廁內被性侵,一直到小四,也就是二0一九年六月十九日,張男在校外某超商再度對男童伸出狼爪,被家長當場發現,才得知兒子長期遭陌生男子性侵猥褻,導致兒子長期做惡夢,並向市議員林燕祝投訴。
 據了解,這名受害男童母親得知判決結果,當場哭了出來,並說:「這些日子以來,沒有人能真正了解我的痛苦,看著孩子夜裡驚醒,坐在床上啜泣,心真的很痛」。
 二0一七年間,張男發現一名五年級學童自小父母離異、單獨寄居阿姨住處,且家庭經濟較為弱勢,張男藉故親近男童,並主動表示要認其為乾兒子,還以乾兒子在校就讀為由,經常在學校出沒,孩子都稱該名男子為「大叔」,狼叔專挑男童下手,常利用零食、手機引誘,把男童帶往校內廁所性侵,事後威脅學童不能告訴家長,否則會打死學童。張男長期利用進入國小校園與國小學童打球、提供手機玩遊戲之方式,與國小學童熟識,於取得學童信任後,而先後侵害三名國小學童。
 法官認為,張男嚴重破壞國小校園安全,造成學童家長人心惶惶,事後也僅與一名受害學童家長和解,尚未與另兩名被害人家長和解,惡性重大,應予嚴懲。另針對檢察官請求對張男強制治療部分,因有關強制治療規定,已修正由「刑前治療」改為「刑後治療」,應於執行期滿前,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由權責機關另行鑑定、評估是否有再犯之危險,提出相關資料送聲請強制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