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男子郭俊邑前年酒駕衝撞三輛機車,造成一死二傷,一審依較輕的公共危險罪責將他判刑八年。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認為,郭男撞傷第一人後未停下,還繼續行駛撞到兩人,致一死一傷,認定他有不確定殺人故意,二十四日改依殺人未遂等罪合併判刑十二年六月。
職業司機郭俊邑(二十四歲),前年九月二十三日中秋節連假,到KTV唱歌後,清晨酒駕上路,沿著羅斯福路以逾百公里的時速狂飆,連闖五個紅燈,在基隆路先撞第一輛機車,四秒後再撞另一輛,接著再撞第三輛機車。
他駕駛的車子撞擊騎樓、房子才停下來,共計造成一死二傷的事故。檢察官調查後,認為他酒駕後超速開車,如同「恐怖攻擊」,有殺人不確定故意,依殺人罪嫌起訴他。
一審台北地院認為,郭男為酒駕後肇事,檢方也無法證明郭男有「不確定殺人故意」,依公共危險罪將郭男判刑八年。
但高院認為,郭男在撞到第一名女騎士後未停下,仍繼續高速行駛而再度闖大禍,顯然有不確定殺人故意,改依殺人未遂罪將他判刑十二年,酒駕部分判刑六月、得易科罰金,肇事逃逸則判刑一年二月。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