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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共場所」 LINE簽賭判無罪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黃姓男子利用手機向一名女組頭投注香港六合彩,結果女組頭被查獲,警方從女組頭手機LINE訊息內容,查到黃涉嫌賭博罪一併移送起訴。法官卻認為黃有透過手機與他人對賭,卻無法證明黃有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行為,與賭博構成要件有別,判他無罪,可上訴。
二0一九年十一月廿三日,黃姓男子在台南市住處,透過手機LINE向邱女下注六合彩,依香港六合彩開獎作為中獎憑據,以每注七十五元的賭金下注投注「二星」,押中可贏得五千七百元,未押中則簽注金歸邱女所有。
但在下注三天後的廿六日下午六點四十分,警方持搜索票至邱姓女組頭住處搜索,瀏覽邱女持用手機內LINE訊息內容,認黃涉犯賭博罪嫌,檢方起訴後聲請簡易判決。後來,邱女也因犯共同圖利聚眾賭博罪,被判三個月。
黃姓男子坦承利用LINE與邱女對賭,不曾前往邱女的住處,無論是支付簽注金或取得所贏賭金,均是邱女主動找他,沒有他人知悉自己和邱女賭博的事情。
台南地方法院審理發現,黃男透過手機通訊軟體LINE向邱姓女子投注香港六合彩被警方查獲,黃賭博行為時並非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也未為其他第三人所見聞,客觀上顯然與刑法普通賭博罪的規定不符,不構成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