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黃姓男子因不滿鄭姓男子的孫子欠債不還,一大早前往鄭男住處持黏著劑入灌注大門鎖孔,造成門鎖被破壞不能使用。台南地院依毀損他人物品罪,判處黃拘役二十天,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卅九歲的黃姓男子因對於鄭男(已歿)的孫子積欠債款,遲遲未還而心生不滿,黃於二0一五年三月廿七日清晨,前往鄭男在台南市東區的住處,將黏著劑注入大門門鎖,造成大門門鎖不能使用。
鄭男報警查出是黃男所為,一怒告上警察局,檢警傳喚黃男來問,黃也坦承是其所為,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台南地院審理發現,黃男曾有重利、妨害自由案件被判刑確定,二0一0年七月易科罰金執行完畢,這次又觸犯刑法毀損他人物品罪,五年以內再犯此案,為累犯。法官審酌,黃男僅因不滿告訴人鄭男之孫欠債未還,竟持黏著劑灌入大門門鎖,造成門鎖不堪使用,所為實非可取,並考量其犯後坦認犯行,予以薄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