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崁頂鄉長林光華涉貪判15年

 記者毛莉/屏東報導
 屏東崁頂鄉公所及代表會爆發貪瀆案,屏東地院三十日依貪汙治罪條例判前鄉長林光華十五年徒刑、褫奪公權六年,鄉公所主任秘書林全明四年徒刑、褫奪公權二年,代表會主席郭茂良三年徒刑、得易科罰金。
 屏東檢方指控說,前崁頂鄉長林光華自一0六至一0七年間,親自或透過崁頂鄉代表會主席郭茂良,與羅姓、陳姓、鍾姓民眾等人期約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至一百五十萬元不等之賄賂,內定特定人員錄取為崁頂鄉公所人員,共計收受賄款四百萬元。
 檢方指出,林光華、公所主秘林全明及徐姓、林姓公務員等六人,於崁頂鄉公所辦理的一0五至一0八年間堤防工程採購案開標前,洩漏投標資訊,分別圖利兩個協會五十四萬三千四百餘元及九十八萬六千餘元。
 檢方同時查出,林光華、郭茂良、陳姓公務員在一0六年間,洩漏開標資訊給鄧姓廠商,使該廠商得標兩件採購案,三人共計收賄三十九萬元。而郭茂良又在一0五至一0七年間,向鄧姓廠商與許姓廠商,借牌標得七起工程採購案。
 林光華除涉及刑事貪瀆案外,也在這屆鄉長選舉捲入賄選被判當選無效定讞,造成崁頂鄉長將於七有十一日進行補選。
 記者劉春生/雲林報導
 雲林監獄配合推動「受刑人自主監外作業」政策,三十日下午舉行推廣說明,邀請七家農牧及光電業廠商代表與受刑人座談交流;典獄長林憲銘表示,迄至六月,雲監累計每日之出工人數已達一千九百一十四人次,勞務收入亦達兩百三萬餘元,顯見受刑人是可以有效回饋社會的人力資源。
 林憲銘表示,「受刑人自主監外作業」政策的推展,也讓政府治理能力、產業人力需求及受刑人自立復歸等三方面達到整合的最大成效;此外,該監安排了正在從事自主作業的受刑人與已出監更生人分享自主監外作業經驗,以過來人身分鼓勵尚在監內的「同學」積極投入自主監外作業的行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