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28萬 市議會前主任緩刑5年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南市議會法規研究室前洪姓主任遭指控,於議會任職八年期間內,涉嫌向餐飲店家索取空白收據登載不實消費,或報銷非公務開銷,計詐取廿八萬九千餘元。洪坦承犯行並繳回全部犯罪所得,遭台南地院依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判處兩年徒刑、褫奪公權五年,向公庫繳交廿萬元,緩刑五年,可上訴。
 據檢警調查,洪自一百年四月起至一0八年六月間任職南市議會,一0一年四月起陸續擔任總務組主任、建設委員會專門委員、法規委員會專門委員,一0五年九月起至一0七年十一月間擔任法規研究室主任。期間曾涉向餐飲店家索取空白收據登載不實消費,或個人購買茶葉、水果宴請親友向議會核銷詐取財物共六四筆、金額計廿八萬餘元。
 據檢方調查,洪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先向飲食店業者索取空白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再自行填寫不實消費日期、品名及金額外,以及取得他向店家購買茶葉、水果或宴請親友等非公務開銷的統一發票或收據,向議會核銷,六四筆消費中,包括一餐四百多元的牛肉麵至一餐四千九百多元的日式料理,三千元一斤的茶葉三千三百元的禮盒等。
 洪及辯護人稱,因任職期間確有送禮及請客等公務開銷,卻無法依法報銷,一時失慮才會誤觸法網,偵查中也坦承犯行不諱,願繳回犯罪所得,儘管涉貪汙案件,惟洪已在去年六月間辦理退休。台南地院合議庭審酌,洪各次所得均在五萬元以下,考量犯罪手段、型態,對社會秩序、風氣尚無重大戕害,所造成損害非鉅。
 台南地院考量情節尚屬輕微,減輕其刑,依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共六四罪,各處一年九月徒刑、褫奪公權五年。判處應執行兩年、緩刑五年,期間交付保護管束,判決確定三年內向公庫繳交廿萬元並提供八十小時義務勞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