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考試規定違憲 矮1.1公分當不成消防員 女獲勝訴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一名陳姓女子參加四等消防警察特考獲得錄取,受訓量身高時不足一點一公分、未達標準,遭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廢止其受訓資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廢訓的處分違憲,侵害陳女的權益,二十四日判她勝訴,保住受訓資格。
 有志從事消防員工作的陳女,民國一0七年間參加四等消防警察特考並獲錄取,次年一月中旬,她前往消防署訓練中心接受教育訓練,依規定,一般女性必須於一百六十公分才達受訓標準。
 經中心檢測身高,再至衛福部南投醫院進行體格複檢,陳女身高為一百五十八點九公分,未達身高標準,消防署函送保訓會後,作出廢止她的受訓資格。她不服,打行政訴訟爭取受訓權。
 行政法院指出,本案的考試規定只是沿用以往一般行政警察尚未分立時所訂定的身高標準,但消防警察勤務內容面臨風險與一般行政警察有差別,不能以一般行政警察的身高需求,作為消防警察的考選標準。
 法院表示,保訓會與本案參加人考選部、消防署均無法提出可信科學證據,證明身高未達標準,且於消防警察執行消防任務時,無法符合緊急救災效能的標準,且世界上有美、英、加、英、菲、日等許多地區等,未對消防人員設身高限制。
 法院認為,依憲法規定,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與公民平等服公職的權利,考試資格及方法應符合平等與比例原則,該考試規定已經違憲,侵害陳女權益,判陳女勝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