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黨章程修訂 黨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

 記者王超群/台北報導
 台灣民眾黨首次黨員大會將在八月二日登場,會中將議決章程修訂案,主要修正條文內容包括以黨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由黨主席召開臨時會。
 章程修訂案規劃,黨員代表包含「當然黨員代表」及「票選黨員代表」,任期兩年,且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全數三分之一為原則。修訂案擬具民眾黨黨員代表產生方式,列出黨員具有下列資格者為「當然黨員代表」: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直轄市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長、縣市議員;縣轄市、鄉、鎮長;歷任黨主席;中央委員、中央評議委員;中央黨部秘書長。
 至於「票選黨員代表」,章程修訂案規劃,席次至少一百席,候補二十席,由具資格的黨員票選產生。「票選黨員代表」的席次應多於「當然黨員代表」席次。
 民眾黨二十四日已在官網公告章程修訂案。由於現行章程明訂,「如黨員超過一千人,得召開黨員大會修改章程,選舉黨員代表,召開黨員代表大會行使黨員大會職權」,所以這次章程修訂主要修正組織及運作,增列黨員代表大會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