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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走廊〉小額訴訟可經法官及調解委員 參與促成訴訟上調解或和解

 陳姓婦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誤陷詐騙集團圈套,未經查證交付身分證、印章、存摺等個人文件後,被冒用名義向電信業者申辦手機門號,總共積欠電信費三萬餘元。電信公司後來將債權移轉資產公司,資產公司持續採取言語威脅、暴力相向、騷擾脅迫等手段催討,致陳婦飽受驚嚇。陳婦家境清寒,目前僅領取身障津貼每月三千餘元,連每月房租五千元都無力繳,遑論支付被訛詐的電信費,經友人提醒到法院尋求免費法律諮詢協助。
 因陳婦為電信業者申辦名義人,亦為簽訂通信服務契約之當事人,電信公司有權依據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她清償電信費。再者,電信公司已將債權請求權合法讓與資產公司,並告稱,資產公司合法已取得債權人地位,得對其請求清償積欠之電信費。
 依我國民法第二0三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周年利率為百分之五」、第二二九條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此外,第二三三條第項本文規定:「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是以,資產公司除有權請求陳婦清償積欠三萬餘元電信費外,若契約未特別約定,亦可依法請求給付依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若陳婦未處理該債務,則所應清償費用,將如同滾雪球般持續增加,更陷困境。
 在法律上,能為陳婦紓解窘境的可行做法如下:陳婦可先以電話向資產公司聲明目前無清償能力,並請求雙方進行協商,倘協商有望,應另行簽訂和解契約,並依和解契約內容清償,如此便能將先前積欠之電信債務一筆勾銷。
 如果資產公司不願協商,並向法院起訴請求清償債務,因該訴訟標的價額為三萬餘元,屬於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之「小額訴訟」,且為「強制調解」訴訟,陳婦仍可透過法官及地方專業調解委員之參與,向資產公司表達調解意願,調解方案無論是採打折清償或分期付款方式,只需雙方當事人同意即可成立「訴訟上調解」,免除訴訟進行需秏費之時間及金錢成本。
 若訴訟進行前無法成立「訴訟上調解」,也不必過於絕望,因法官本於迅速解決紛爭之目的,會依職權於訴訟進行中隨時促成雙方和解意願,雙方亦可另行協議得接受之和解條件,在取得雙方當事人同意下,成立「訴訟上和解」,等同法院確定判決效力。
(作者/梁家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