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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犯假釋酒駕再關25年? 最高法院聲請釋憲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受刑人假釋後若再度犯罪恐被撤銷假釋,必須服完殘刑,最高法院審理三件聲明異議案件時,認為刑法有關撤銷假釋的規定有違反比例原則之虞,造成法院沒有裁量空間,日前裁定停止審理,並聲請大法官釋憲。
陳姓男子與同夥持西瓜刀行搶汽車旅館、超市,姜姓男子偽裝計程車司機,多次犯下搶劫及性侵案,羅姓男子持水果刀砍死兩名無辜路人,三人均被依法判處無期徒刑定讞。
陳男假釋出獄後,因肇事逃逸被判刑一年一月確定,姜男則犯下兒少條例案件被判三月定讞,羅男則因酒駕判刑二月確定,三人均因此被撤銷假釋,都須再入獄服刑,恐將再服刑二十五年。
三人不服,認為僅涉犯輕罪確被撤銷假釋,要服重刑的殘刑已違反比例原則,提聲明異議被駁回後,均抗告至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刑三庭、刑四庭審理上述三件聲明異議案件時,認為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七十九條之一第五項,有關撤銷假釋及服殘刑的規定,文義明確,難讓法院有裁量空間。
最高法院認為,在相關法條的文義範圍內難以獲得合憲判決,也無從以目的性限縮來填補,有違反憲法保障人身自由及違反比例原則的疑慮,因此裁定停審,一併聲請大法官釋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