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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漲租 新版租屋契約9月上路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為加強保障房屋租賃雙方權益,內政部新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將於九月一日生效。新版租約對於電費計收方式及租賃雙方修繕責任等事項都有明確的規範。
內政部表示,新版的住宅租賃契約與過去相比,增加分租套房或雅房的房東向房客收取的電費額度,應區分為夏月(六月至九月)及非夏月,所收取的費額都不能超過台電公司所定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的每度金額。
房客如因疾病、意外而有長期療養的需要,經醫療機構出具六個月以上診斷證明者,可主張提前終止租約。在房東修繕住宅期間致不能居住,房客也可主張扣除全部或部分租金。
新版租約也將常見的租屋糾紛問題納入規範,重點包括出租人於租賃期間不得藉任何理由要求調漲租金,簽約時應出示有權出租住宅的證明文件,說明房客負責修繕的項目及範圍,租賃期間應保持住宅合於居住使用;租賃關係消滅後,房客遺留物經房東催告後,若仍不取回可以拋棄。
對房客而言,修正內容包括房客不得擅自變更作非住宅使用、簽約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妥善保管使用租賃住宅、有轉租情形應於轉租後三十日內通知出租人,新版租約推行後,將可提升住宅租賃雙方權益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