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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扶天地 〉遺贈和贈與法定條件 大不同
山上區孫小姐問:自己雖離婚,卻和前夫之妹妹,因相互陪伴走過彼此的低潮人生,兩人雖無緣當姑嫂,卻情同姊妹。無緣小姑精明能幹,善於投資理財,名下有多棟房屋出租,未婚無子女,是個多金之包租單身貴族,她曾表示欲將某一房地產贈與給我,不料,她日前猝逝,並未立有遺囑。請問,我可以如何主張之權利?
答:人要如何處分其名下財產,當屬個人之權利與自由。人除於生前基於個人自由意志逕行辦妥贈與,將名下不動產移轉過戶予受贈人外,亦可以於日後死亡時,以遺贈方式,將財產無償給予他人。
贈與和遺贈,雖均為無償將名下不動產移轉過戶予受贈人,惟二者是不同法律行為,其法律要件及效果亦為不同。贈與為贈與人處分其生前財產的行為(生前行為);遺贈則為按依遺囑人處分其死後財產的行為(死後行為)。贈與為契約,贈與人須有完全行為能力;但遺贈則以遺囑為之,為單獨行為,十六歲以上之未成年人不用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即可立遺囑(民法第一一八六條第二項),又遺贈不用受遺贈人為任何承諾,原則上遺贈在遺囑人死後即發生效力,若受遺贈人不願意接受遺贈,則依法在遺囑人死亡後得拋棄遺贈(民法第一二0六條)。而就方式而言:法律不要求贈與契約須履行一定之方式,故贈與為不要式行為;但遺贈須以遺囑依法定方式為之,故屬要式行為。再者,遺囑不得侵害特留份,贈與則無此限制。
孫小姐之無緣小姑驟逝,如可以舉證證明無緣小姑於生前確有贈與某不動產之贈與契約存在,則孫小姐可對無緣小姑之繼承人提起履行贈與契約訴訟。否則,無緣小姑並未立有遺囑,自難主張受有遺贈之權利。
(作者/楊淑惠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