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聘外籍看護被退件 勞部提醒4因素

 記者黃翠娟/台北報導
 勞動部二十八日表示,雇主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期滿,若還有照顧需求,應在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四個月內申請重新招募許可,勞動部也提醒,常見四種退補件原因包括欠繳就業安定費等。
 勞動部表示,國內許多家庭因有照護需求而需要聘僱外籍看護工,當聘僱期滿,家庭仍有照顧需求,雇主可向勞動部申請重新招募許可,但卻有許多雇主未注意期限或是申請資料與文件未備齊,導致被退件或要求補件。
 勞動部進一步表示,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常見退補件原因,包括雇主或被看護者地址與戶政資料不符、雇主欠繳就業安定費、未辦理外國人解約提前出國驗證程序及未完成長期照護管理中心推介程序等。依規定,現行外籍家庭看護工核准工作地址是以雇主戶籍地址、被看護者戶籍地址或第三地擇一填寫,雇主申請時應正確填寫雇主或被看護者戶籍地址。
 雇主也應於外籍家庭看護工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四個月內,或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中途解約提前出國者,在外籍家庭看護工預定出國前四個月內,以切結外籍家庭看護工會遵期出國方式,向勞動部申請重新招募許可。
 勞動部提醒,假設外籍家庭看護工預定出國日期,並非在聘僱期限屆滿日前十四日內,雇主應到外籍家庭看護工工作地縣市政府辦理解約驗證程序。
 同時雇主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也應先向衛生福利部公告的醫療機構申請被看護者的專業評估,並至工作所在地縣(市)政府的長期照護管理中心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有正當理由無法滿足照顧需求而未能推介成功,才可以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
 勞動部表示,雇主申請前應確認推介程序已完成,並如期繳納就業安定費,才可避免無法順利取得重新招募許可,影響後續引進或續聘外籍家庭看護工的期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