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王姓女子騎機車到菜市場購物,將機車停放在黃姓女子所擺攤位前,雙方因停車問題發生爭執,王女以「哭爸」等語辱罵黃女,雖她辯稱「哭爸」是她的口頭禪,翻譯成國語來表達,大概是說「你無理取鬧沒事在大呼小叫」之意,不構成侮辱,但法院認係粗俗的罵人語。七日依公然侮辱罪將王女判處罰金五千元,得易服勞役。
王女辯稱「哭爸」是她的口頭禪,只是在遏止告訴人的一時情緒用語,法院認為,台語的哭爸係指粗俗的罵人語,以喪父為比喻,來表示不屑他人的叫苦或抱怨,此有台灣閩南語常用詞辭典查詢結果可參。依據社會一般通念,該言語屬貶抑他人之詞,尤其在雙方言語衝突之場合,確有輕蔑、嘲諷、鄙視之意涵。被告辯稱無侮辱告訴人之意思,為卸責之詞,不足採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