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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冠倒塌案 南檢上訴追討820萬 遭駁回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台南維冠大樓倒塌案,傷者及死者家屬共計向台南地檢署申領犯罪被害補償金八千三百多萬元,南檢發放後代位求償全部金額,要求建商林明輝等五人全賠,但法院只判給七千五百多萬,扣除精神慰撫金。南檢上訴加討八百二十萬慰撫金,被駁回。
 二0一六年台南大地震造成維冠大樓倒塌,一百十五人死亡,台南地檢署依法發放犯罪被害補償金達八千三百五十六萬多元後,轉向建商林明輝、監造張魁寶、建築師鄭進貴、設計部經理洪仙汗、大合鑽探技師鄭東旭等五人求償。台南地院判決林明輝等五人要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無誤,但檢方代位求償項目不能包括「精神慰撫金」。檢方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台南高分院認為,林明輝等五人各有過失,成為引發維冠大樓倒塌,或維冠大樓倒塌後使房屋損壞加速、加劇及傷亡增加的原因,造成死亡或傷害與維冠大樓倒塌毀損的結果,林等五人過失行為,確實與維冠大樓倒塌毀損及住戶傷亡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至於南檢求償總數額當中,尚包括八百二十萬元「精神慰撫金」在內,但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中規定,精神慰撫金不得讓與,因此,要從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