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蔡琇惠/新北報導
變換車道前,方向燈要全程「打好打滿」,以免收到一二00元罰單!日前一位計程車司機變換車道時,未依規定打方向燈遭民眾檢舉,這名計程車司機不服而提訴;經法院勘驗違規影片,發現司機變換車道前並未先打方向燈,而是在變換車道至一半時才打方向燈,顯已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被判敗訴。
根據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統計,從一0七年十月至一0八年九月,一般道路未打方向燈的違規案件有六萬九0六件;而自一0八年十月一日起一般道路未打方向燈違規加重處罰後,同期迄今違規案件約有七萬八000件,不減反增;裁決處分析多數違規駕駛人是因沒將方向燈「打好打滿」。
裁決處處長李忠台表示,依道路交通交通安全規則第九一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行車遇有轉向、減速暫停、讓車、倒車、變換車道等情況時所用之燈光及駕駛人之手勢,應依下列規定,在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或手勢,且在方向燈使用規定中提到,應顯示至完成轉彎或變換車道之行為。違法規定在在一般道路最高可處罰新臺幣一二00元。
裁決處呼籲汽機車駕駛人,車輛起駛前、轉彎、變換車道前,一定要打方向燈,除了避免受罰外,最重要的是避免其他車輛因反應不及,造成事故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