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六年前「反服貿」抗議衍生「三二三入侵行政院」案,三十七人不滿警方強制驅離及遭員警毆傷,自訴控告時任總統馬英九、行政院長江宜樺、警政署長王卓鈞、中正一分局長方仰寧等四人涉嫌殺人未遂及傷害。台北地院更二審指出,相關事證不足以證明四人犯罪,十五日判決四人無罪。
對於無罪判決,馬英九辦公室指出,任何民主法治國家,都無法容忍暴力民眾違法闖入行政院、破壞辦公設備、攻擊警察的行為,肯定司法的判決。自訴民眾的義務律師團也聲明表示,國家暴力滿六年半仍無人負責,再次感到失望與遺憾。
北院合議庭指出,本案發生在行政院院區屬集遊禁制區,群眾未經核准即進入,屬非法集會;進入群眾並非全部「和平非暴力」,時任台北市警局長黃昇勇查看現場後,考量公共秩序、安全,決定執行勸離、驅離,王卓鈞調派中央警力協助,皆屬合法行為,未濫用職權。
合議庭表示,王卓鈞得知將驅離後,告知江宜樺,再轉知馬英九,馬、江均表達「認同北市警局依法執行勤務」立場;黃昇勇指示警方執行應符合比例原則,細節由各分局長按現場狀況決定,並非由馬、江、王直接指揮,三人也未下達「限時驅離」命令,或給予時間壓力。
判決說,執勤員警的齊眉棍、長盾、警棍,均為保安警力平時執勤裝備,現場分區指揮官本於職權依現場狀況指揮使用高壓噴水車,噴水前也有先勸離,並未蓄意傷害抗議群眾。
且依當天相關影片,員警有先採柔性勸離、警告、抬離,大部分民眾都配合自行離開,無法認定馬等四人可能預見警方與群眾人數懸殊,警方必然採取暴力驅離的情事。多數員警見民眾受傷,也呼叫救護車協助送醫,難認員警是「廣泛蓄意採用暴力方式」驅離民眾。
判決認定,雖有少數員警施用暴力,但員警臨場反應不同,因應突發勤務時,難以期待充分預測及掌握員警的應變方式。依相關事證,無法認定及推論馬、江等四人以明示或默示授權員警暴力驅離,因此判決四人無罪。本案仍可上訴。
民國一0三年三月二十三日深夜至翌日清晨,民眾突侵入行政院辦公室,警方在行政院內外強制驅離佔領行政院的抗議群眾,爆發多起警民衝突事件,事後共三十七人對馬等四人提起自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