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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修自治條例 瘦肉精0檢出
記者林坤瑋/宜蘭報導
宜蘭縣政府十七日公告「飲食健康權自治條例」修正草案,要求縣內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輸入、輸出及販賣的豬肉及豬肉食品,不得檢出瘦肉精(乙型受體素),否則將處以三萬至十萬元罰鍰;縣府指出,草案公告七日,蒐集各界意見,全案送議會三讀通過後就能上路。
縣府公告「宜蘭縣飲食健康權自治條例」修正草案,修正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二條之一的法條,要求本縣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儲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的豬肉及以豬可食部位為原料的食品,不得檢出瘦肉精,否則將依法開罰三萬至十萬元罰鍰。
草案公告七日,期間將蒐集各界意見,於十月六日送縣務會議審查,十月十九日前送縣議會,經三讀通過後就能上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