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小姐為團購業者,某日挑選美妝商品張貼於團購群組中,並寫上「來喔,想要的人喊聲,打+1」,陳小姐於結單日確認訂購人數後,便為該等訂購者購買美妝商品,並先代墊購買商品費用。貨到後,陳小姐陸續出貨並向訂購者收費,惟事後發現,訂購者林先生又在團購群組打上「+1」而無故拒不收貨,亦不願付款,讓陳小姐很生氣,詢問對方曾多次「下單卻不取貨」(簡稱棄單)難道沒有法律責任嗎。
答:林先生經常性下單卻不取貨的行為可能面臨以下法律責任:
一、依刑法第三五五條間接毀損器物罪規定:「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與刑法第三三九條第一項普通詐欺罪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林先生因多次「棄單」,則其行為即有可能被認定是行為之初就有對陳小姐行使詐術之故意,及有為自己或他人(例如本案出賣給陳小姐之化妝品代理商或製造商)不法所有之意圖,致使陳小姐受有代墊商品購買費用之財產上損失,與損害陳小姐財產之意圖,因而有成立上開罪名之可能。
二、依民法第一八四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林先生因多次棄單而致陳小姐受有訂貨成本或運費上之損失,林先生棄單之行為即有可能被認定為故意所為,因而構成民法第一八四條規定之侵權行為,故林先生應對陳小姐負民事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綜上分析,消費者多次與賣家訂貨卻不取件,除可能構成民法第一八四條規定之侵權行為,而須對賣家負損害賠償責任外,亦有可能成立刑法間接毀損罪與普通詐欺罪,是以,消費者於網路購物後因反悔而不欲購買時,應與賣家協調退貨事宜,或循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處理,切勿棄單置之不理,以免須承擔相關民、刑事責任。
(作者/法扶基金會嘉義分會長林德昇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