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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詐財 沈時華獲緩刑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製作人沈時華被控於四年前,以製作「海角七號」音樂劇為由,向碁石媒體公司募資一百五十萬元,事後無下文。台北地院指出,沈女認罪有悔意,且允諾分期償還欠款,三十日依詐欺罪判刑三月、得易科罰金,緩刑三年。
碁石媒體公司指控,民國一0五年間,沈時華提出正在籌畫製作「海角七號」的中文音樂劇,保證無論是否虧損都會返還投資款,因此決定投入一百五十萬元資金。
碁石表示,音樂劇後來沒有下文,沈女以宸葳影藝公司名義開立的支票,也無法兌現,才發現宸葳已遭銀行列為拒絕往來戶,公司也改名喜鵲傳媒公司,認為遭到詐騙。
台北地檢署第一次調查時,認為雙方屬民事投資糾紛,處分不起訴。碁石不服、聲請再議獲准。北檢改認定沈女有詐欺犯意,依法將她起訴。
北院開庭時,沈時華與碁石公司達成調解,同意返還一百五十萬元。
法官審理認為,沈時華已有悔悟之心,相信她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被害人也同意讓她緩刑,因此給予輕判三月、得易科罰金,並緩刑三年,以啟自新。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