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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自行車 新北禁行人車共用道
記者蔡琇惠/新北報導
用路人注意!新北市交通局公告自十月十二日起,電動自行車和電動輔助自行車禁行設有人車共道標誌的人行道,違者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可處以新臺幣三00元以上、六00元以下罰款。
交通局交通安全科技正林祥煙指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電動自行車和電動輔助自行車及腳踏自行車均屬於慢車,除設有行人及自行車共道標誌(以下簡稱人車共道標誌)外,不得行駛於人行道。
林祥煙說,近年日益風行以電動自行車和電動輔助自行車作為代步交通工具,考量到電動自行車和電動輔助自行車最高時速可達二十五公里,比起行人和腳踏自行車的速度快很多,如果在有限的人行空間同時容許較高速的交通工具,將會嚴重影響行人安全。
因此,新北市決定公告自十月十二日起,設有人車共道標誌的人行道,一律禁行電動和電動輔助自行車,警察局亦將配合加強勸導和執法取締。交通局提醒,違規者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最高開罰六00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