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毒辯未獲利 法官不信判十年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一名陳姓男子賣毒品海洛因被查獲送辦,他辯稱未獲利,是被對方「盧」到沒辦法才幫忙代購。但法官不相信他的辯詞,認為若無利可圖,誰肯冒著被查獲坐牢風險賣毒,依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判刑十年,全案可上訴。
台南地院審理,陳男去年十月及十一月間,先後三次在白河區汴頭里枋子林等地,販賣海洛因給葉、黃姓兩名男子,每次售價一千元至三千五百元不等。事後被警方循線查獲,依販賣一級毒品罪,移送法辦。陳坦承於上述、地點,交付海洛因給葉、黃,以及向兩人共收取五千五百元,但否認有營利,並供稱,他真的沒有賺到錢,都是因為葉、黃跟他「盧」了很久,他才幫他們拿毒品等語。
對於陳男所辯,法官認為販賣毒品是違法行為,有其獨特販售通路及管道,又沒有公定價格,而且販賣毒品是重罪,依一般生活經驗,販毒者若無利可圖,應無人甘冒被查獲風險。至於販毒者實際上是否因而獲利,以及所獲利益是否為現金,其利益是來自販入上游購入金額、毒品數量折扣,或賣出給下手賺取差價,都不影響營利意圖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