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Views
民眾要求台塑等公司賠償八百餘萬 雲地院予以駁回
記者劉春生/雲林報導
雲林縣兩位民眾控告臺塑、南亞塑膠、臺化、台塑石化、麥寮汽電等五公司所排放之空氣污染物,致其母罹患肺癌死亡,要求賠償兩人每人各四百一十餘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雲林地院三十日宣判,認為原告提出的相關資料,指稱五公司所排放之有害空氣污染物與林女士罹患肺癌死亡間之因果關係,尚不足採,請求被告賠償,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雲林地方法院指出,原告母親自九十一年起,即因長期咳嗽而陸續前往診所就醫多年,有長期咳嗽之病史,本身已屬肺癌之高危險族群。依雲林縣衛生局所提供雲林縣境內各鄉鎮自十四年的罹患肺癌及罹患癌症死亡者之相關資料,顯示麥寮鄉之肺癌死亡人數及癌症死亡人數並未有隨六輕工業區營運以後逐年遞升之情形;且六輕工業區內之員工,較之林女士更容易接觸到空氣污染物,並未見六輕工業區內之員工有罹癌比例異常高之情形。
雲林法院指出,林女士生前並未抽血或採尿檢驗其血液或尿液中是否有有毒致癌物或其他空氣污染物之殘餘,是否與五公司營運過程中所排放之空氣污染物間有無關連性,並無客觀之醫療數據或鑑定報告可資認定。
雲林地院認為原告提出的相關資,尚不足採,請求被告賠償,為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