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內鄉長租禮賓車動二備金 鄉代會決議移送監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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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陳虹伶/雲林報導
 雲林縣林內鄉代會鄉代黃清得,針對鄉長張維崢不顧預算法規定,動用第二預備金租賃「禮賓車」作為鄉長座車,花費約六十萬元浪費公帑提案,經鄉代會決議移送監察院查察。張鄉長說,一切尊重代表會決議。
 黃清得提案指出,身為一鄉之長,竟以「偷天換日」的手法,不顧預算法的規定,違法運用第二預備金租賃「禮賓車」作為鄉長座車,對於鄉庫拮据的公所,從去年至今一年三個月白白浪費公帑,已不足堪為一鄉之長。
 黃清得說,根據預算法第七十條,運用第二預備金條件一、原列計畫費用因事實需要奉准修訂致原列經費不敷時。二、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時。三、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租賃禮賓車完全不符合規定,表決結果多數代表附議通過,將該案移送監察院查察。
 鄉長張維崢說,尊重鄉代會決議,一切依法行政,可受公評,絕無浪費公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