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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走廊 亂動用公司資本 涉刑責
新營區陳先生問:我原本經營一間工程行,後來因為生意不錯,打算另外成立一間公司,於是就準備了相關的文件去申請設立登記,也把跟登記資本額相同的一百萬元存進以公司名義成立的銀行帳戶驗資。後來,因為工程行需要資金週轉,聽朋友說驗資的錢在公司完成設立登記後,可以領出來用,所以我就在完成公司登記後隔天,把一百萬元全部領出來讓工程行週轉。想不到後來市調處通知我去作筆錄,說這樣是違法的,請問這是為什麼?
答:陳先生您好,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之所以要訂定這項規定,是因為公司資本是公司經濟活動及信用之基礎,公司設立時,應該在章程中載明公司之資本額,後來如果要增資,也得經過嚴格之程序,稱為「資本不變原則」。
此外,公司在設立時,也應收足相當於資本額之現實財產,稱為「資本確定原則」;公司設立後到解散前,也要力求其保有相當於資本之現實財產,稱為「資本維持原則」。換句話說,為了防止虛設行號,以毫無資產基礎之公司從事營業,損害一般債權人,才設計了這項規定,以確保公司負責人應確實將應收之股款收足,且不得於收足股款後又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藉以維持公司資本之鞏固。
以陳先生提問的問題來看,確實可能已經違反了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如果您坦承犯行,並繳回挪用股款,或許司法機關會從輕認定責任。請切記供作公司驗資的金錢,就是公司的資本,即使公司完成設立登記,也不能任意收回,以維持公司的健全發展。(作者/台南地檢署檢察官許華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