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仙案首判賠 女獲賠602萬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新北市八仙樂園五年前發生塵爆意外,造成十五人死亡、四百多人灼傷,一名受傷的黃姓女子提出民事求償訴訟。士林地院認為,主辦單位及八仙樂園等被告應負過失賠償責任,四日判決黃女共獲賠六百零二萬餘元,這也是八仙樂園首度遭判賠的案件。
 瑞博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玩色創意國際有限公司於民國一0四年六月二十七日在八仙樂園「快樂大堡礁」舉辦「彩色派對」,不慎發生粉塵爆炸。黃女在該派對中受到臉部、四肢二到三度灼傷,她日前委由律師求償。
 判決理由指出,八仙明知「快樂大堡礁」設施未取得雜項執照及使用執照,也是未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使用的觀光遊樂設施,卻對外開放使用,且八仙未針對派對活動建立的緊急救難及醫療急救系統演練。
 判決表示,八仙明知派對性質屬陸上活動,也知瑞博將在泳池「快樂大堡礁」內搭建派對舞台,卻未於舞池四周規劃逃生路線,且經八仙內部估算派對人數至少六千人,遠超出泳池可容納人數,仍予以出租,因此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與瑞博出面洽談的並非八仙董事長陳柏廷,而是八仙董事陳慧穎,因此只有陳女應與八仙共負連帶賠償責任。
 至於在舞台上噴灑色粉的工作人員沈浩然,應負防止塵爆發生的注意義務,卻擅自將粉色搬上舞台色,開啟塵爆的危險源,且沈男未注意粉末瞬間往舞池飄移,造成舞台前方至舞池區瀰漫更高濃度粉塵雲,導致塵爆,具過失賠償責任。
 士院判決指出,主辦派對的「玩色」、「瑞博」兩公司及兩公司負責人呂忠吉、八仙樂園公司及董事陳慧穎、沈浩然,共應連帶賠償五百一十二萬餘元,此外,玩色、瑞博與八仙等公司另須各自賠償懲罰性違約金三十萬元,共計六百零二萬餘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