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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走廊〉親密關係伴侶未同居也可聲請家暴保護令
仁德區林小姐問:我大學剛畢業,幾個月前跟現在的男朋友開始交往,雙方雖然已經發生過親密關係,但是並沒有同居。這個月的月初,男朋友懷疑我腳踏兩條船,跟辦公室的同事有曖昧,跟我大吵一架,竟然出手打我,還恐嚇我,說要到我辦公室去打我跟同事,讓我非常害怕。我因此到醫院去驗傷,準備向法院聲請家暴的保護令,可是朋友跟我說因為我並沒有跟男朋友同居,所以沒辦法聲請保護令,請問我朋友說的是真的嗎?
答:林小姐朋友所說的話,多年以前確實如此,但是家庭暴力防治法(下稱「家暴法」)在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修正公布,一年後施行的第六十三條之一,已經作出了改變,讓家暴法的保護範圍更加擴大。該條第一項規定:「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準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同條第二項規定:「前項所稱親密關係伴侶,指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係。」
簡單地說,依上述所言,林小姐所提到的情形,依照現行家暴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的規定,是可以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的。您可以隨時撥打二十四小時保護專線「一一三」進行諮詢與通報,或者逕洽各地方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尋求協助。
若林小姐想聲請保護令,但不知道如何撰寫保護令聲請書狀或有陪同出庭之需要,可檢附相關的證據資料,就近尋求地方法院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協助。
(作者/台南地檢署檢察官許華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