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Views
配合民法下修18歲成年 立院初審通過9案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十八歲,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九日初審通過人民團體法等九項修正草案,條文中原本以「二十歲」等文字表達成年,修正為「成年」、「未成年」,提升青年權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十一月二十五日初審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現行民法成年年齡二十歲,下修為十八歲;待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後,最快民國一一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內政部指出,為提升青年權益,配合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成年年齡下修為十八歲,因此檢視涉及青年權益的內政部主管法律及法規命令、行政規則。其中,直接適用民法成年定義,而無須修正的有十四案。
內政部表示,計有入出國及移民法、保全業法、集會遊行法、民防法、國籍法、人民團體法、工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教育會法等九法律,因條文是直接以「二十歲」等文字表達成年。因此經朝野立委協商後,初審通過條文中,都修正為「成年」、「未成年」。
另外,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政黨法等,因涉及憲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規定,因此這次沒有配合修法。
會中也通過附帶決議,內政部主管的相關法規命令三十六案、行政規則二十八案,待民法與涉及青年權益相關的法案修正後,內政部應在六個月內儘速完成法規命令及行政命令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