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周閩生∕台北報導
針對外界指稱台北市送許多廢棄物到外縣市處理,但卻不願處理外縣市水肥一事,環保局十九日表示,各縣市合法的民營廢棄物處理或再利用機構,均可依法收受該縣市及其他縣市的廢棄物;至於縣市政府依法設置的垃圾焚化廠及水肥投入站等公共設施,其功能主要在處理轄內居民產生之垃圾、水肥等物質,為縣市政府職責,與民營廢棄物處理或再利用機構的商業模式不同,不該混為一談。
環保局說,妥善處理轄內家戶垃圾為縣市政府法定責任,斷無縣市政府不設置足夠容量之垃圾處理設施,而讓轄內居民自行尋找其他縣市之處理設施處理家戶垃圾;此等原則亦適用於家戶水肥。
環保局指出,垃圾、水肥等屬嫌惡性物質,廢棄物清理法要求各縣市政府必須自行妥善處理轄內居民產生的垃圾、水肥;至於民營廢棄物處理或再利用機構,在依法取得處理或再利用許可後,自得依許可內容營運,收受各類廢棄物進行處理或再利用。
至於各縣市政府處理或再利用設施如遇緊急事故或臨時故障,無法及時處理轄內垃圾、水肥時,則宜事先建立區域聯防機制,或報請行政院環保署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申請緊急調度,在平等互惠原則下,啟動緊急支援機制,以合作方式共同解決彼此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