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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3讀 調戲同性也要罰6千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二十九日三讀修正通過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條文,由於現行規定僅針對調戲異性者裁罰六千元以下罰鍰,無法適用同性猥褻事件,因此將異性改為他人,讓裁罰對象不僅限於調戲異性。

有鑑於近年來同性猥褻事件日益增多,但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僅針對以猥褻的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處六千元以下罰鍰,無法適用於同性猥褻事件。

立法院會三讀修正通過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條文,將現行條文內「異性」兩字,修改為「他人」。明定以猥褻的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他人者,處六千元以下罰鍰,讓裁罰對象不僅限於調戲異性。

根據修正後的立法說明指出,社維法第八十三條創設目的在維護社會善良風俗,對於以猥褻言詞、動作及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施以罰鍰,但相關情事若加諸於同性者,也有違反倫常之虞,所以裁罰對象不應僅限於調戲異性。